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1〕3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粵民函〔2021〕58號)和2021年市《政府工作報告》要求,為做好我市底線民生保障,我局代市政府草擬了《關于提高我市2021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代擬稿)。先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形成過程
2021年3月市民政局代市政府草擬《關于提高我市2021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生活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單位征求修改意見,并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結束,綜合各方面意見后,根據回饋情況,無修改意見。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全文明確了2021年河源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補差水平,以及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等內容。
(一)明確了河源市2021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補差水平為:我市城鎮低保標準提高到849元/人.月、補差水平提高到631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提高到585元/人.月、低保補差水平提高到286元/人.月。
(二)明確了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我市城鎮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1359元元/人.月,其中源城區和江東新區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實行城鄉一體化,執行城鎮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農村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936元/人.月。
(三)明確實施時間。上述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對未達標的月份實施新標準當月的城鄉低保名冊、特困供養人員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1年新納保的低保戶和特困供養人員按實際批準月份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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