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為解決綜合用地問題,按照省自然資源廳工作部署和不動產登記技術規范,經市政府同意,我局印發了《關于河源市明確市區綜合用地性質管理辦法》(河自然資發〔2020〕76號)《關于河源市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河自然資發〔2020〕172號),提出綜合用地明確用途的標準和流,但流程較長,辦理時限與群眾訴求仍有差距。據此,我局對河自然資發〔2020〕76號提出對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四)《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
(五)《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5號)
三、文件的修訂內容
本文件擬修改主要內容有3點,具體如下:
1、修改內容。將《辦法》中第四條由“(四)審定。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復核重新明確為工業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價值較低用地的,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批前公示材料。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明確為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經營性用地的,按規定提交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議。根據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批前公示?!毙薷臑椤埃ㄋ模彾?。面積小于2000平方米用地和2000平方米以上已辦理房地產確權手續的住宅小區用地以及擬明確為工業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價值較低的用地,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批前公示。其余情形,按規定提交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議?!?/span>
考慮減少零星用地提交上會,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本次修訂提出已辦理房地產確權的住宅小區用地及面積小于2000平方米用地經市自然資源局復核后,不再提交用地會審議。
2、將《辦法》中第四條(五)辦證中“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相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修改為“且最高年限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規定的年限”。
修改理由:完善表述,土地使用權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其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不超過法定年限。
3、將《辦法》中第六條“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后構成土地閑置的,應按市區閑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置”修改為“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中發現土地閑置問題的,應按市區閑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置” 。
修改理由:規范表述,避免“綜合用地未明確前不需要閑置土地處置” 的歧義。
同時,文中對個別文字或規定進行了更正或更新。
四、文件解讀機關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讀,具體解讀人:市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黃志堅,聯系電話:0762-366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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